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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抚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来源: 时间:2017-11-20 发布人: 阅读: 次 字体:【
  •  抚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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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事故分级

      1.4适用范围

      1.5工作原则

      2 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1 市应急指挥部

      2.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2.3县(区)应急指挥部

      2.4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2.5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3监测预警和报告评估

      3.1监测系统

      3.2预警系统

      3.3事故报告

      3.4事故评估

      4 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2应急处置

      4.3响应级别调整

      4.4响应终结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责任追究

      5.3调查总结

      6 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6.2通信保障

      6.3医疗保障

      6.4人员和技术保障

      6.5物资保障

      6.6经费保障

      6.7演习演练

      6.8社会动员保障

      6.9宣教培训

      7 附则

      7.1术语解释

      7.2预案解释

      7.3实施时间

      8 附件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相关机构职责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危害及其造成的损失,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若干意见》、《江西省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1.3.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⑴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⑵超出事发地省级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⑶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⑷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1.3.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⑴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

      ⑵造成伤害人数超过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⑶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⑷省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3.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⑴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区)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⑵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⑶市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3.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⑴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区)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⑵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⑶县(区)以上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

      本预案指导、规范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在本市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或在本市以外发生但食品(或其原料)源于本市或生产经营主体涉及本市的食品安全事故,事故级别为Ⅲ级、Ⅳ级的,市政府或县(区)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分别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事故级别达到Ⅰ级、Ⅱ级的,直接在国务院或省政府应急指挥机构领导、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对食品安全事故要作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严格控制事故发生,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落实地方政府属地责任,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分级组织应对工作。

      (3)科学评估,依法处置。充分利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和技术装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4)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着力加强风险监测和防范,及时发现食品安全事件苗头,防患于未然。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2 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1 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食品安全指挥部)是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应对工作的指挥机构,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一)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

      (二)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市食安办主任(市食药监局局长)、市卫计委、市农业局、市粮食局、市商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三)成员单位及职责分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包括市食药监局、市卫计委、市农业局、市粮食局、市商务局、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环保局、市民政局、江西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抚州办事处等。(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

      (四)具体职责:

      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具体职责:

      (1)制订并组织实施应对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负责事故应急处置重大事项的决策,综合协调各责任单位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

      (2)审议批准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3)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提出结束应急状态的建议;

      (4)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2.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食药监局,作为其日常工作机构,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市食安办主任(食药监局局长)兼任,副主任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抽调市应急指挥部部分成员单位负责人或工作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是:

      (1)执行市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决定和指示,具体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检查督促、协调指导各县(区)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职能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

      (3)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4)向市政府、市应急指挥部报告以及向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根据市应急指挥部授权,依法组织发布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便于公众知晓;

      (5)协调相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通信、经费和技术保障等各项工作;

      (6)组织编制和修订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7)组织建立和管理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家库;

      (8)对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职责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9)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县(区)应急指挥部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县(区)政府应当按照事故级别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并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派出或指定现场指挥官,在上级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的指导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县(区)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食安办。

      2.4 市应急指挥部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各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1)综合协调组:由市食药监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参加,负责传达领导指令;协调有关部门工作,跟踪事件处置进程,汇总信息,报告、通报情况。

      (2)事故调查组:由市食药监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卫计委、市监察局等有关部门组成。根据实际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故发生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尽快查明致病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市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负责指导涉案地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组织开展事故的流行病学调查,并进行事故定性;市公安局负责督促、指导涉事地公安局对在事故中涉嫌犯罪的行为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监察局负责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等行为进行调查。

      (3)危害控制组:由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相关职能部门(包括市工信委、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粮食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食药监局等,下同)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监督、指导事故发生地政府职能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追踪源头,追溯流向,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现场和可能污染的工具、设备等设施进行彻底消毒或无害化处理,防止危害蔓延扩大。同时,迅速查办案件,惩办违法当事人;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局查处。

      (4)医疗救治组:由市卫计委负责,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尽快查明致病原因,制定最佳救治方案,提出医疗救护保障计划,指导事故发生地政府卫生部门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5)监测评估组:由市卫计委牵头,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相关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要及时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6)维护稳定组:由市公安局牵头,指导事故发生地公安局加强事发现场和社会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

      (7)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政府新闻办、市网宣办、市食安办(市食药监局)等部门参加组成,负责组织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负责受理事故发生地现场的记者采访申请和管理工作;负责互联网有关信息的监控、管理工作;对出现的歪曲性报道或谣言,应指导、协调涉事单位或监管部门及时主动发声,做好澄清工作,消除社会不利影响;在新闻采访中或网络媒体上了解到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或涉外事件时,应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

      (8)现场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际需要,可以成立现场指挥部,由市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负责人,事发地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专家、技术人员组成,在事发现场迅速开展应急工作。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对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采取果断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对事故中健康受到危害人员的救治,对事故及时作出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工作意见、建议,向市政府或市应急指挥部报告信息和其他情况。

      (9)专家组:市应急指挥部建立由市食药监、疾病预防控制、检验检疫、医疗机构等方面的专家、技术人员组成。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提供调整和解除应急响应以及其他应急处置工作的决策意见、建议和其他咨询服务;参与制定或修订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承担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2.5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疾病预防控制以及各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在市食药监局和市卫计委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3 监测预警和报告评估

      3.1监测系统

      3.1.1建立监测体系

      市食药监局、卫计委、农业局、市场监管局等市有关部门协同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3.1.2监测实施

      市农业局向市食安办报送基地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质量安全检测信息。

      市卫计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需要,在综合利用现有监测机构能力的基础上,制定和实施加强全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规划,建立覆盖全市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食品中放射性污染监测体系。

      市食药监局、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向市卫计委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建议,并提供风险来源、相关检验数据和结论等信息、资料。

      市食药监局会同市卫计委等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市食药监局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向社会公布。

      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及时相互通报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等信息,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3.2预警系统

      3.2.1日常监管

      市卫计委、食药监、农业、市场监管、商务、粮食、教育、环保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运输、经营、消费等环节以及生活饮用水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发展趋势,适时做出预警。

      3.2.2预警

      可预警的食品安全事故,其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Ⅰ级为最高级别。

      Ⅰ级:已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并有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经省政府和国家食药监总局同意,由省食安办(省食药监局)发布。

      Ⅱ级:已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并有可能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经省政府和国家食药监总局同意,由省食安办(省食品监管局)发布。

      Ⅲ级:已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并有可能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经市政府和省食药监局同意,由市食安办(市食药监局)发布。

      Ⅳ级:有可能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经当地县(区)政府和市食药监局同意,由县(区)食安办(县〔区〕食药监局)发布。

      食品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包括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对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食品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发布、调整和解除可以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短信、电话、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等特殊人群和通信、广播、电视盲区以及偏远地区的人群,应当采取足以使其知悉的有效方式发布预警信息。

      3.3事故报告

      3.3.1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5)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6)各县(区)地方政府和食药监、卫计等职能部门的报告;

      (7)其他地区和部门通报我市的信息。

      3.3.2信息报告主体

      (1) 发现自身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企业、餐饮服务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区)食药监等有关部门报告信息;

      (2) 县(区)食药监、卫计、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检验检疫机构、教育机构、科研院所等发生或发现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食药监等有关部门报告信息;

      (3) 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县(区)卫计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信息;

      (4) 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与举报,应当向所在地县(区)政府报告,同时向同级有关主管部门通报;经对事故初步核实后,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做好信息续报工作;

      (5) 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并且需要启动相应应急响应的,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县(区)政府及食药安全监管部门请示或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市食安办(市食药监局)请示或报告;

      (6)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对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缓报、谎报、误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误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信息报告主体应当按照早发现、早报告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3.3.3报告程序和时限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事发地食药监局、卫计委报告。

      农业、卫计、市场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驻抚州办事处等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同级食药监局通报。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接到报告的县(区)食药监局应当按照规定在1小时内,最迟不得晚于2小时向本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市食药监局报告,并向同级政府卫计等有关部门通报。报告应以纸质文稿或电子文档上报,特殊情况下,报告单位可先行以电话和短信等方式报告,随后以纸质文稿或电子文档报告确认。

      县(区)政府及食药监局应当按照规定在2小时以内向市政府及市食药监局报告,同时向同级政府卫计等有关部门通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单位与个人可以拨打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受理电话“12331”或“12320”、“120”投诉举报或求助。

      3.3.4报告内容

      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

      初报是在发现或获悉食品安全事故后的初次报告,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过程、危害范围和程度(危害人数、发病人数和死亡人数)、先期处置情况(含病患人员救治情况)、事故报告单位、报告时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续报是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的阶段性报告,主要包括事发单位的基本情况、事故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处置情况、请求事项和工作建议等。

      终报是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结束后的总结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事故基本情况和事发原因分析、处置过程和结果、责任划分与处理、经验教训与效果评价等。终报要以单位正式文件报告。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向食药监、卫计或有关职能部门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危害人数等基本情况。

      有关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已采取措施、事故简要经过等内容;并随时通报或者补报工作进展, 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4事故评估

      有关监管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向食药监局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食药监局统一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确定应采取的措施的应急需要。评估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等。

      4 应急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相应按照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4个级别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核定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逐级上报经国务院批准并宣布启动Ⅰ级响应,由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

      核定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逐级上报经省政府批准并宣布启动Ⅱ级响应,由省应急指挥部决定和组织实施。

      核定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上报市政府批准并宣布启动Ⅲ级响应,由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

      核定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报县(区)政府批准并宣布启动Ⅳ应急响应,由县(区)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

      4.1.1 I级、Ⅱ级应急响应

      本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核定为特别重大、重大级别,市政府分别通过省政府报经国务院和直接报经省政府批准并宣布启动I级、Ⅱ级应急响应,在国务院、省应急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下,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接受上级应急指挥部以及有关部门的指导、帮助。

      4.1.2 Ⅲ级应急响应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市食安办(市食药监局)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事故进行调查确认以及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向市政府提请建议,市政府批准并宣布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在市应急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下,事发地县(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超出本市应急处置能力时,向省政府以及省有关部门请求派出工作组,指导、帮助本市实施事故应急处置。

      4.1.3 Ⅳ级应急响应

      本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核定为一般级别,经事发地县(区)政府批准并宣布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在事发地县(区)应急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下,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必要时,市政府指令市有关部门对事发地县(区)派出工作组,指导、帮助实施事故应急处置。

      4.1.4应急响应行动

      应急响应启动同时,立即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市应急指挥部立即召开会议,研究、部署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确定设立相应的应急工作机构。

      (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随即启动运行,有关人员集中办公,根据市应急指挥部的部署,组织有关成员单位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和组织新闻发布工作,并部署县(区)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开通与事故发生地的地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

      (3)事发地县(区)政府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应急队伍,实施先期应急处置,控制事态发展。

      (4)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组织专业应急队伍,迅速实施事故应急处置;有关应急救援机构随时待命,为事发地政府或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5)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参加救援。

      (6)及时召集专家组成员,进一步分析、研判事故的性质及发生原因、实时态势、发展趋势和严重程度等因素,提出应急处置意见、建议。

      (7)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及有关部门实时向市政府报告事故应急处置信息。

      (8)根据事故态势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相关工作组,按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同时,市应急指挥部决定是否成立事故现场指挥部。

      (9)及时向省政府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市相关部门报告和通报情况。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由卫计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4.2应急处置

      进入Ⅲ级响应后,根据事故的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1)市卫计委充分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查找事故发生的原因。

      (2)市农业、商务、食药监、市场监管等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对事故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工具及用具等设施就地或异地强制性封存,待查明导致事故的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工具、用具以及场所,消除污染。

      (3) 市农业、食药监等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以及原料,责令生产经营主体召回、停止使用、经营或者进出口并销毁。经检验,确认未被污染的食品以及原料,予以解封。

      (4)市政府或者授权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专业人员,分析、研判事故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市、县(区)政府通报情况,提醒做好防范应对工作;事故可能影响到国(境)外的,协调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5)市公安局和涉事地公安局加强事故现场以及周边区域治安管理,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对事故中涉嫌犯罪的行为及时介入、开展侦查工作。

      (6)市委宣传部牵头根据事故处置进展及时组织新闻发布,正确引导舆论。

      (7)市财政局做好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所需物资的经费保障工作。

      紧急处置:事态出现急剧恶化情况时,现场应急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必要时,报应急指挥部决定。

      4.3 响应级别调整

      升级:当食品安全事故影响进一步加重,食品安全事故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有关情况和处理建议上报指挥部审定后,应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

      当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在学校或托幼机构、特殊群体、特殊单位或者全国性、全省性、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为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事故,维护社会稳定,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

      降级: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有关情况和处理建议上报指挥部审定后,相应降低响应级别或者撤消预警。

      调整I级、Ⅱ级应急响应,由市应急指挥部报经省政府或省应急指挥部同意后执行,并及时宣布。

      调整Ⅲ级、Ⅳ级应急响应分别由市应急指挥部或县(区)应急指挥部同意,并及时宣布。

      4.4响应终结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完全控制,并达到以下2项要求,经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认为可解除应急响应的,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有关情况和处理建议上报指挥部审定后,应当及时终止应急响应: 

      (1)事故伤病人员全部得到救治,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并且未出现新发继发病例,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后无新病例出现;

      (2)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且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得到消除。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市政府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政府负责组织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及交通运输工具补偿;应急处置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故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的及时支付以及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的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涉及外市的有关善后处置工作等事项。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和事发地县(区)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妥善安置、慰问病患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保证社会稳定。

      保险机构及时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病患、受影响人员和应急处置人员的保险理赔工作。

      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处理。损害赔偿和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承担,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暂时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县(区)政府先行垫付部分或全部费用,然后再向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追偿。其中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损害赔偿和应急处置所需经费,事发地县(区)政府暂时无力承担的,经市政府批准,从市政府“重大事故应急经费”中先行垫付。

      5.2责任追究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5.3调查总结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应急指挥部要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发生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防范应对工作的意见、建议,形成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

      6 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建立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包含食品安全监测、事故报告与通报、事故隐患预警等内容;建立健全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和部门联动。市、县(区)应急指挥部的成员单位及救援单位应保持通信畅通。

      6.2通信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和县(区)应急指挥部的工作平台应当与市政府应急指挥平台联通,并确定与各参与部门和单位的通信方式。

      参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市直(驻市)部门(单位)、应急专业队伍以及县(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明确带班领导;24小时有人值守;配备传真机等通信设备。

      市、县(区)有关职能部门应当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及时、准确、客观。

      6.3医疗保障

      市、县(区)卫计委应当建立医疗卫生保障动态数据库,掌握医疗救治和食物中毒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等,确定参与应急医疗卫生工作的机构、医疗卫生人员名单,制订医疗卫生队伍、医疗卫生物质资源调度方案,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6.4人员和技术保障

      有关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结合本机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专门培训,加强专业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健全专家队伍,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以及应急响应等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提供人才技术支撑。

      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受食品安全事故指挥部或者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6.5物资保障

      市、县(区)政府应当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应急处置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市、县(区)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物资储备制度,保障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物资供应。

      6.6经费保障

      市、县(区)政府应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

      市、县(区)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经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经费由市、县(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经同级财政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处置食品安全事故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经费主要用于: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化建设、人员培训、日常运作和保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相关科研和成果转化、预案维护、演习演练、监督检查等工作所需资金等。                 

      食品安全财政应急保障经费的支出渠道以及拨付和使用的管理等,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在紧急情况下,财政部门应当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确保应急资金及时到位。

      市、县(区)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财政应急保障资金使用、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确保专款专用。

      6.7演习演练

      市、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市食药监局会同省有关部门指导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组织全市性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市、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本系统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6.8社会动员保障

      市、县(区)政府应当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工作;必要时,依法征用企业和个人的物资,对应急征用的物资,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补偿。

      6.9宣教培训

      市、县(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和防范意识。

      7 附则

      7.1术语解释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应包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

      食品安全的范围: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本预案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质量卫生安全。

      食源性疾患:亦称食源性疾病。凡是致病因素通过食物进入人体,使人体罹患感染性或中毒性疾病的,都称之为食源性疾患。

      高风险食品:可能发生较高程度污染和危害的食品。

      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本预案中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食药监局负责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各县(区)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或修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7.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食药监局负责解释。

      7.4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 附件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相关机构职责

      1、市食安办(市食药监局):负责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检查、督促和指导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责任调查处理工作,统一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预警、报告、通报及信息发布;负责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和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减轻社会危害。

      2、市委宣传部:负责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方案;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市应急指挥部授权发布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引导媒体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客观公正报道,加强互联网信息管理和舆情引导;宣传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3、市卫计委:负责为市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提供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技术支持,参加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相关的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卫生处理,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作出评估结论;参与对集中消毒餐饮具和生活饮用水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负责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应急救援技能培训和演练;负责监督、指导开展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报告。

      4、市发改委:负责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食品安全事故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影响及有关药品和相关商品价格的监测分析和预警,当市场发生异常价格波动时,建议政府启动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机制,采取相应措施,维护市场秩序,稳定市场价格。

      5、市工信委:负责协助乳品、转基因食品、酒类和食盐等特定食品工业中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应急处置;会同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法有害、散布谣言的网站。

      6、市农业局:参加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负责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和生猪屠宰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置,依法开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防止或减轻社会危害;参与屠宰加工中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组织开展基地农产品质量检测。

      7、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学校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教育;督促学校及托幼机构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协助食药监部门、卫计委等有关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营养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8、市环保局:负责组织、指导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协调、指导县(区)政府对污染物的处置工作,依法对环境污染违法行为的处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9、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的治安管理,有效维护救治秩序、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对发布食品安全事故虚假信息、造谣滋事的单位或个人予以调查处理。

      10、市粮食局: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发生的粮食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封存、检验确认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粮食;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处置确认属于被污染的粮食。

      11、市监察局: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中失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

      12、市财政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

      13、市商务局: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组织、供应,协调市有关部门开展进出口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的调查处置,会同有关海关部门对进出口食品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通关环节进行调查处理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14、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中的商标侵权、虚假宣传(广告)等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置,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环节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开展调查处置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参与相关事故定性调查。

      15、江西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抚州办事处:负责进出口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各部门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获知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信息的要第一时间向市食安办(市食药监局)通报。